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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 告 王耀增原 告 田美英原 告 陳素卿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王耀增、田美英、陳素卿依序各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7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原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550元、1,5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故原告王耀增、田美英、陳素卿,應繳納之裁判費,依序應為333元、517元、5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