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士綱律師聲請人即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住○○市○區○○○道0段000號 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108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士綱律師擔任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聲請人楊保安會計師擔任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款、第97條、第12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惟審酌上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又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0日本院108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選任為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108年度破字第7號卷第251-254頁)。本院於110年9月27日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經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且所代表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半數之同意,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人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查人,有本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程序事件第三次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足憑(本院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卷《下稱執破卷》三第463-467頁)。是以,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監察人報酬,洵屬有據。
三、經查,依破產管理人陳報本案程序耗時良久,且卷證資料繁多,破產管理人花費大量時間研析、設計分配方案,並撮合各債權人間之調解事宜,再考量往返新竹、台北之交通成本等因素,請求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卷四第207頁);監查人陳報依工作記錄按每小時費率計算截至111年9月26日止已發生之報酬計273,000元等語(執破卷四第133-138頁)。參酌本件破產債權人僅十餘人,破產財團財產約為4百餘萬元,申報之破產債權金額約8千餘萬元,破產管理人開庭7次、監查人時間開庭3次,監查人曾陳報預估破產監查人報酬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二分之一(執破卷三第329頁)等情,核定本件破產管理人、破產監察人之報酬各為15萬元為適當。
四、依破產法第84條、第12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