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代 理 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債權人因與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培仁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上揭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即明。再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張培仁,有相對人之陳報狀在卷可佐(本院卷㈧),然張培仁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張培仁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又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於本件破產執行事件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