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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代 理 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代 理 人 尤曉貞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上四債權人共同代理人 林敏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上一債權人代 理 人 蔡寶對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債 權 人 陳柏辰上七債權人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代 理 人 楊美霞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代 理 人 陸義淋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案號欄關於「111執破字第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執破字第1號」;原裁定附表之債務人姓名欄關於「有麗系統製造故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