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彭兆熙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被 告 彭煥豐
彭美珠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被 告 彭利蒜妹代 理 人 黃明春被 告 彭金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30行關於「被繼承人『張海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彭喜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