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暫字第43號
109年度家暫字第46號聲 請 人 黃博燦代 理 人 李怡貞律師相 對 人 劉佳玲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複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程序監理人 謝佩娟諮商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由本院職權及黃博燦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調(和)解成立、撤回或裁判確定前,相對人乙○○得於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資源協助下,每月兩次至指定處所與未成年子女黃羽歆會面交往,相對人乙○○父母得陪同在場。聲請人甲○○或其指定家屬應攜子女黃羽歆前往指定處所,將子女黃羽歆交由會面交往服務之負責人員,以利進行相對人乙○○與子女黃羽歆之會面程序,並於當次會面結束後,由聲請人甲○○或其指定家屬帶回黃羽歆。前開會面交往之地點、起迄時間由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含委辦單位)評估後決定。相對人乙○○如有未遵守會面規則之情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含受委辦單位)有權取消或提早結束當次會面程序。
聲請人甲○○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兩造間酌定未成年人親權人之案件,現由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審理中,該案為未成年人黃羽歆之利益,於民國109年7月22日當庭選任謝佩娟諮商師為其程序監理人。嗣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中,於109年7月29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略以:甲○○分別於同年7月27日、28日通知程序監理人新竹市社會處楊社工告知乙○○情緒不穩、新竹縣社會處熊社工告知乙○○被通報原因為乙○○帶小孩往幸福沙灣並試圖走向海的深處,路人通報警察局,經程序監理人於7月29日上午分別向前開社工確認,通報內容如甲○○告知內容,是於當日向本院具狀請求暫停黃羽歆隔週六與乙○○之會面交往,並請求調查前開通報資料,是由本院依職權分案調查,以重新裁定黃羽歆與乙○○會面交往之暫時處分。另甲○○於7月31日具狀請求聲明事項為:一、於109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裁判確定前,黃羽歆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二、改定109年度家暫字第16號和解筆錄所定之會面交往方式,先暫停乙○○109年7月31日及8月份探視權之行使,於109年9月後乙○○得每隔週日下午3時至新竹縣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與黃羽歆會面交往,甲○○及家屬得於同處等待,並於當日下午5時交還甲○○。」,而另為暫時處分之聲請,合先敘明。
二、查兩造於109年4月1日在本院針對親權酌定案件確定前,乙○○與子女會面方案達成和解,內容為:「於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和解、撤回或裁判確定前,乙○○得於每月第一、三、五週週五下午六時至甲○○位於新竹縣○○鄉○○路○巷○○號1樓住處接回未成年子女黃羽歆會面交往並過夜,並於週日下午七時前送回甲○○上開住所。接送人員由乙○○父母協助。」,有本院109年家暫字第16號和解筆錄可稽。復查,109年7月26日民眾打110報案,稱一女子帶一小孩於新竹市幸福沙灣意圖走入海中自殺,警方到達現場後,該女子已被路人帶上岸,經警查證身分,女子為乙○○及所帶之小孩為女兒黃羽歆,渠告知警方因情緒低落才走進海中,警方先將母女帶返所,並通知劉添旺將母女帶回,依規進行通報等節,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7月31日竹市警一分三字第1090016808號函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新竹市政府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新竹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及新竹縣政府109年8月7日府社工字第1093822303號函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兒少分流案件在卷可佐,前開事件經警方到場查證時,乙○○既自述情緒低落而走向海中,已難僅認係乙○○偕同子女到海邊玩耍、吹海風,堪認乙○○於會面期間確實以不當方式,有使黃羽歆身心遭受危害之虞。
三、另本院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前開事件訪談乙○○父母,報告略以:關於乙○○於7/26攜未成年子女前往幸福沙灘之事件,乙○○父母回應略以「她就是去散散心而已啦,因為小孩平時給奶奶帶,作息都日夜顛倒,接回來時晚上都一直哭、一直鬧呀,所以她才會情緒比較低落啦」、「她出去的時候還有幫小孩帶奶粉、尿布、水跟餅乾那些呀,她說她只是帶小孩去海邊吹風玩耍啦」。乙○○父母並稱並不清楚當天乙○○在幸福沙灘有試圖走向海的深處之事,是在家調官詢問後始知悉此事等節,有本院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可憑。然依前揭通報記載,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後,將乙○○及黃羽歆帶返所,係聯繫劉添旺接回乙○○,乙○○父母顯應知悉前開事件之發生,但乙○○父母卻向家事調查官佯稱不知此事,且將前揭事件解讀為乙○○僅是去散心、帶小孩去海邊玩耍,對於前開事件顯有淡化處理之態勢;又兩造前以109年度家暫字第16號和解筆錄內容,已明確記載接送人員由乙○○父母協助,雖未禁止乙○○陪同接送黃羽歆,然前開委由乙○○父母協助之約定,顯有意使乙○○父母在乙○○與子女會面期間,發揮協助照顧子女之功用,然乙○○父母現對於7月26日事件卻未能提高重視程度,恐難僅以乙○○父母之陪同確保黃羽歆於會面期間之身心安全。復經本院家事調查官瞭解社會處之會面交往資源,其報告略以:綜合聯繫相關網絡社工所得,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有提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資源,目前縣府是將會面交往服務方案委由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執行,具體會面交往之頻率及時間安排等,需於轉案後由執行單位評估而定。縣府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屬常態性業務,雖每年受委辦之單位可能有所變動,但該服務仍會持續等節。(本院109年度家暫字第43號卷第38頁)本院審酌乙○○情緒狀態不穩定,家中支援人力尚未重視乙○○上開已危及黃羽歆身心安全之事件,認現階段尚不適宜由乙○○將黃羽歆接返家過夜,而以連結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會面交往服務資源之方式進行探視黃羽歆為宜,爰變更兩造109年度家暫字第16號和解筆錄之會面方式如主文所示。
至甲○○所聲請暫定黃羽歆之親權人部分,本院認黃羽歆現尚無任何事務急迫由法定代理人處理卻礙難處理之情事,並無暫定親權人之必要性,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