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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家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子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梁秋文間請求撤銷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3日109 年度家訴字第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

027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撤銷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