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6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前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