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美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旭宏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婚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書狀,並按其上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