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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梁公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晨星半導體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晨星半導體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示之修訂後條文。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晨星半導體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經董事會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109年1月15日召開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有新竹縣政府 109年7月2日府社老字第1093820589號函、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章程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民國109年度工作計畫書、109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人數及專長經歷等比例限制、董事任期、董事未依規定召集會議之作為、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議年度召開次數、董事會議之召集及決議方法、董事消極資格、財產管理與運用限制及年度資料之報送期程之變更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包括章程名稱之修訂、第1條基金會名稱之修正、第4條記載捐助財產之種類、第22條未盡事宜依法令規定以及修訂日期變更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無涉,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