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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存仁院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阿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存仁院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存仁院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五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41年3 月27日報經新竹縣政府核准設立,有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應政府新頒財團法人法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109 年度第2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及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為證,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

6 至第12條、第13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15條係依據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如附件說明欄所示)而為修訂,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第13條第2項,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之行為人據以裁罰之法律依據,屬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之監督權限,不宜訂於聲請人之捐助章程內,自不應認可;其餘如第3條事務所設址、第14條、第16條至22條為條號之變更、第23條為章程訂定及修正日期,核其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均與民法第62、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財團法人存仁院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 │不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刪除 │├───────────────────┼───────────────────┼────────┤│第一條:本基金會訂定名為「財團法人存仁│ │不修正 ││ 院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 │ │ │├───────────────────┼───────────────────┼────────┤│第二條:本會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 │不修正 │├───────────────────┼───────────────────┼────────┤│第三條:本會事務所設於新竹縣芎林鄉文林│第三條:本會事務所設於新竹縣芎林鄉文林│本會事務所改設於││ 村文昌街42號 │ 村文山路238 號(文林閣內)。 │修正地點。 │├───────────────────┼───────────────────┼────────┤│第二章 事業目的 │ │刪除 │├───────────────────┼───────────────────┼────────┤│第四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 │不修正 ││ 一、兒童福利。 │ │ ││ 二、老人福利。 │ │ ││ 三、急難救助。 │ │ ││ 四、低收入補助。 │ │ ││ 五、醫療補助。 │ │ ││ 六、獎助學金。 │ │ ││ 七、災害(變)救濟。 │ │ ││ │ │ │├───────────────────┼───────────────────┼────────┤│第五條: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不修正 ││ 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 │ ││ 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 │ ││ 用於前條之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 │ ││ ,不得少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 │ ││ │ │ │├───────────────────┼───────────────────┼────────┤│第三章 董事 │ │刪除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七人由原存仁院董事遴│第六條:本會董事由7 人組成。第一屆董事│依財團法人法第39││ 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 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條規定修正。 ││ 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 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 ││ 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無給職。 │ ││ │ 本會基金均為固定不動產,財團僅│ ││ │ 靠地租收入維持及運作,資金及規│ ││ │ 模小,且財團設立伊始即無監察人│ ││ │ 之設立,故本會不設監察人。 │ │├───────────────────┼───────────────────┼────────┤│第七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五年,連│第七條:本會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依財團法人法第40││ 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41條規定修正。││ 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 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 ││ 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 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 ││ 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 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 ││ 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 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 ││ 任期屆滿董事長集人召開董事會議│ 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 ││ 改聘之。 │ 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 ││ │ 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 ││ │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 ││ │ ,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 ││ │ 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 ││ │ 滿為止。 │ ││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 │ 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 ││ │ 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 ││ │ 者,不在此限。 │ ││ │ 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有與│ ││ │ 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對外│第八條: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對外│按實際需要修正。││ 代表本法人。 │ 代表本法人,對內為董事會當然主│ ││ │ 席,董事長如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 ││ │ 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 │ 理之,董事長未能指定或無法指定│ ││ │ 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左: │第九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職權如下: │依財團法人法第44││ 一、各種計晝之審核。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條修訂。 ││ 二、經費之籌措。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 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六、年度預算及結算之審定。 │ ││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 ││ │ 議。 │ │├───────────────────┼───────────────────┼────────┤│第四章 會議 │ │刪除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第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董事長認有必要或董事二分之一以│ 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董│43條規定及運作實││ 上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 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務修定董事會議運││ 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 的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作。 ││ 託其他董事代表之,每一董事以代│ 董事會,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 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出席人員以接│ ││ 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 ││ │ 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 ││ │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召集董事會議時│ ││ │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 │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 ││ │ 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 ││ │ 行召集之。 │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第十一條: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依財團法人法第45││ 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 始得開會,對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條修訂董事會職權││ 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 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 席。 │ 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 │ 數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 │ 之 │ ││ │ 1.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2.基金之動用。 │ ││ │ 3.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4.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5.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 ││ │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 ││ │ 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 │依財團法人法第43││ 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 │、44條修訂董事會││ 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 │職權,併入第十一││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 │條(本條文刪除)││ 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親自出席,│ │。 ││ 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 │ ││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 │├───────────────────┼───────────────────┼────────┤│第五章 基金(財產)管理 │ │刪除 │├───────────────────┼───────────────────┼────────┤│第十三條: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 │ │及運作實務修訂(││ │ │本條文刪除)。 │├───────────────────┼───────────────────┼────────┤│第十四條:本會基金(財產)總額新台幣柒│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產財產總額新台幣柒仟│按實際需要修正。││ 仟玖佰伍拾貳萬壹仟零玖拾玖元│ 玖佰伍拾貳萬壹仟零玖拾玖元整│ ││ ( 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 ( 基金之總額數如附財產清冊)│ ││ ),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 ,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 ││ 捐助或捐贈之款額,均應在金融│ 助或捐贈之款額,均應在金融機│ ││ 機構設立帳戶儲存,所有存單、│ 構設立帳戶儲存,所有存單、存│ ││ 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 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基金會│ ││ 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 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 ││ 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無條│ 如為不動產應依法無條件過戶本│ ││ 件過戶本會。 │ 會。 │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祗得動│第十三條: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依財團法人法第19││ 用基金孳息,除基本建設外不得│ 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條修正。 ││ 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一切收入或│ 督,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 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 或其他個人、非金融機構。本會│ ││ 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 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 ││ 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 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捐贈所得│ ││ │ 為原則。 │ ││ │ 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 ││ │ 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 ││ │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 ││ │ 項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 ││ │ 行為人寄託或借貸金額之二倍以│ ││ │ 上五倍以下罰鍰。 │ ││ │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 ││ │ 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 ││ │ 使用方式如下: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卷、中央銀行儲│ ││ │ 蓄、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 ││ │ 期存單、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 業本票。 │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 ││ │ 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 ││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 ││ │ 之受益憑證。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 ││ │ 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 ││ │ 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 ││ │ 五。 │ ││ │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 ││ │ 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 ││ │ 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 ││ │ │ │├───────────────────┼───────────────────┼────────┤│第十六條:本會因故解散時應報請主管機關│ │不修正改為第14條││ 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 │。 ││ 地方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 │ ││ 或營利團體機構。 │ │ │├───────────────────┼───────────────────┼────────┤│第六章 會務及職員 │ │刪除 │├───────────────────┼───────────────────┼────────┤│第十七條: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第十五條: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依財團法人法第25││ 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 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條修正。 ││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依年│ ││ 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 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分別提│ ││ 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 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 ││ 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查。 │ ││ │ 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 ││ │ 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可公│ ││ │ 開之。 │ ││ │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 ││ │ 清冊及支付獎助、捐助名單清冊│ ││ │ ,可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 ││ │ 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金額│ ││ │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 ││ │ 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 ││ │ 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 ││ │ 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 ││ │ 開之。 │ │├───────────────────┼───────────────────┼────────┤│第十八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董事長│ │不修正改為第十六││ 處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 │條。 ││ 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 ││ 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 │ ││ 理辦法另訂之。 │ │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 │不修正改為第十七││ : │ │條。 ││ 一、業務組 │ │ ││ 二、總務組 │ │ ││ 三、財務組 │ │ ││ 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發展需要│ │ ││ ,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增減之。 │ │ │├───────────────────┼───────────────────┼────────┤│第二十條: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 │不修正改為第十八││ ,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 │條。 ││ ,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 │ ││ 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 │├───────────────────┼───────────────────┼────────┤│第廿一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 │不修正改為第十九││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條。 ││ ,並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 │ ││ 帳目及財務狀況。 │ │ │├───────────────────┼───────────────────┼────────┤│第七章 附則 │ │刪除 │├───────────────────┼───────────────────┼────────┤│第廿二條: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 │不修正改為第二十││ │ │條。 │├───────────────────┼───────────────────┼────────┤│第廿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 │不修正改為第廿一││ 法令規定辦理。 │ │條。 │├───────────────────┼───────────────────┼────────┤│第廿四條:本章程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 │不修正改為第廿二││ 管後施行。 │ │條。 │├───────────────────┼───────────────────┼────────┤│ │第廿三條:1.本會章程於民國37年8 月18日│增列條文以臻完善││ │ 訂定。 │。 ││ │ 2.本會章程於民國86年10月21日│ ││ │ 第一次修正。 │ ││ │ 3.本會章程於民國109 年7 月20│ ││ │ 日第二次修正。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