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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明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訂條文(新)」欄第四條至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9 月25日報經新竹縣政府核准設立,有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應政府新頒財團法人法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 屆第

8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及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在卷足憑,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

4 至12條係依據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如附件說明欄所示)而為修訂,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第1條名稱、第2 條法人設立目的及業務範疇、第3 條法人事務所地址、第13條補充法規、第14條施行程序,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均與民法第62、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附件:財團法人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訂對照表

目的 修訂條文(新) 現行條文(舊) 說明 章 程 修 訂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4 月28日訂 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修訂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1日 修正第4 條、第9 條、第 10條、第12條、第14條、 第17條 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4日 修正第1 條、第4 條 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5日 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89年4 月28日訂 立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修訂 載明經董事會議通過訂 定與歷次修正日期及修 正條次。 名 稱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 、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 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 香園社會福利基金會(以 下簡稱本會)。 一、依財團法人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捐助章程應記 載法人名稱。 二、載明適用法令及社 福財團法人全銜。 設 立 目 的 及 業 務 範 疇 第二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 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一、兒童福利。 二、青少年福利。 三、婦女福利。 四、老人福利 。 五、殘障福利。 六、急難救助。 七、低收入補助。 八、醫療補助。 九、獎助學金。 十、志願服務。 十一、災害(變)救濟。 十二、辦理其他符合本會 設立目的之相關公 益性社會福利事務 。 十三、接受主管機關指導 辦理事項。 笫二條 本會由蔡永勳發起創設暨 簡德耀等捐助成立。 一、依本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所稱財團 法人,指以從事公 益為目的,由捐助 人捐助一定財產, 經主管機關許可, 並向法院登記之私 法人。 二、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 規定,捐助章程應 記載設立目的及業 務項目。 法 人 事 務 所 地 址 第三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 ○○鄉○○路○段○○○ 號。 本會設分事務所於台北市 ○○○路0號6樓。 第三條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為宗旨。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主事 務所,設有分事務 所者,其分事務所 。 二、第1 項,詳列法人 主事務所地址。 三、設有分事務所,故 增列第2 項。 捐 助 財 產 種 類 及 總 額 第四條 本會由蔡永勳等人,捐助 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為設立 基金。 本會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 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 或團體之捐贈。 第四條 本會事務所聯絡處設於新 竹縣○○鄉○○路○段○ ○○號。台北分事務所設 於:台北市○○區○○路 000 號11樓。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捐助 予法人財產之種類 、總額。 二、「捐助財產」,指 捐助人於財團法人 設立時,以捐助章 程或遺囑所捐助之 財產(財團法人基 金計算及認定基準 辦法第2 條第1 款 )。 三、依捐助之現實狀況 載明,並依財團法 人基金計算及認定 基準辦法第3 條計 算其金額(依實際 捐助財產種類詳細 列示)。 董 事 名 額 、 資 格 、 產 生 方 式 及 任 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 至十一人,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 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 總人數五分之四。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 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 關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 ,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 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 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一、兒童福利。 二、青少年福利。 三、婦女福利。 四、老人福利。 五、殘障福利。 六、急難救助。 七、低收入補助。 八、醫療補助。 九、獎助學金。 十、志願服務。 十一、災害(變)救濟。 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 辦理事項。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董事 名額、資格、產生 方式及任期。 二、依本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董事會應置 董事5 至25人,並 為單數。本章程本 條第1 項之董事人 數,於前開範圍內 擇一單數,「定額 」填寫。 三、依本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董事任期 每屆不得逾4 年。 四、依本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期滿連任 之董事不得逾改選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四。 五、依本法第39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 無給職。 六、依本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董事總人 數五分之一以上應 具有與設立目的相 關之專長或工作經 驗。爰本條第3 項 所定比率不得低於 五分之一。 七、依本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董事相 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 ,不得超過董事總 人數三分之一。但 性質特殊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爰本條第4 項所定比率,不得 超過三分之一。 八、依本法第40條第4 項規定:「董事於 任期屆滿前,因辭 職、死亡,或因故 無法執行職務被解 任者,得另選其他 人選繼任,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故 於本條第5 項明定 董事出缺補選繼任 之任期。 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之董事名額、資格 及產生方式,並應 符合本法第48條、 第50條至第52條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 董 事 、 董 事 長 消 極 資 格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 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 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規定之罪,經有罪 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 占或貪污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 刑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尚 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 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 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 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 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六條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 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 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 百分之八十。用於前條之 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 不得少於總支出之百分之 六十。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董事 (包括董事長或代 理董事長)之資格 。 二、依本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五款董事 及監察人之消極資 格,同條第2 項並 明定有第1 項第5 款情形,主管機關 應通知法院為登記 。爰於本章程本條 第1 項明定不得充 任財團法人董事長 、代理董事長、董 事及監察人之情事 ,其已充任者,當 然解任,及通知法 院為登記。 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之董事資格,並應 依本法第51條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 事 會 職 權 第七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 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 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 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 定。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 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 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 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創 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 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 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 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 之一。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董事 會職權。 二、復依本法第44條定 有10款董事會之一 般性職權,其中該 條第2 款董事之改 選及解任,定有但 書:「但捐助章程 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乃基於法 人自治原則,可另 於捐助章程中規定 以其他方式行之。 三、如定有其他董事會 職權,可另增款次 定之。 董 事 會 議 召 集 程 序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 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 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 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 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 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 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 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 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八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 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 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 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 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提 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 時,由董事會遴選之。惟 其任期補足原任董事之任 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 長不為改選(聘)時,由 董事(常務董事) 推選一 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 改選(聘)之。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董事 會之組織。 二、依本法第43條規定 ,明定董事會運作 方式。 三、第1 項,若設有副 董事長者,依本法 第43條第1 項規定 ,修正為:「本會 董事互選一人為董 事長,一人為副董 事長,董事長對內 為董事會主席,對 外代表本會。董事 長請假、因故或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 之;副董事長亦請 假、因故或依法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 代理人者,由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 四、第2 項董事會常會 召集時間,得依需 要自行訂定。 五、第3 項受託代理出 席之董事上限,依 本法第43條第3 項 規定,應不得逾董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惟得依實際需要 訂定更嚴格之規定 。 董 事 會 決 議 方 法 第九條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 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 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 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 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 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 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 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 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 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九條 本會設當務董事一人,由 董事互推之。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董事 會之決議方法。 二、依本法第45條規定 ,明定董事會決議 方式。本條第1 項 有關董事出席及決 議之比率,得視需 要訂定較高之規定 ;並得依需要增列 應經董事會特別決 議之重要事項。 三、依本法第45條第2 項第5 款前段規定 ,董事之選任及解 任,應經董事會特 別決議,惟同款亦 有但書規定,亦得 以普通決議行之, 故如法人擬以普通 決議選任或解任董 事,應於本章程中 明定,請依實際需 要自行決定是否增 訂但書規定及其內 容。 四、第3 項係依本法第 45條第3項訂定。 預 、 決 算 報 備 事 項 第十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 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 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 作計書及經費預算,送主 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 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 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 ,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 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 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 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職權 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 二、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 定。 三、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 務稽核監督。 四、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 審核及決定。 五、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 程規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 項。 一、依本法第24條規定 ,明定應建立會計 制度,報主管機關 備查。 二、依本法第25條規定 ,明定應將經董事 會審定之工作計畫 、經費預算、工作 報告及財務報表等 資料報送主管機關 備查之時間。 捐 助 財 產 保 管 及 運 用 第十一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 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 辨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 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 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 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 中央銀行儲蓄券、金 融債卷、可轉讓之銀 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 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 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 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 擔保公司債、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 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 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 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 百分之五。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 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 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 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 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 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 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 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 數三分之一。 一、依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捐 助章程應記載捐助 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方法。 二、依本法第18條規定 ,財團法人應以捐 助財產孳息及設立 登記後之各項所得 ,辦理符合設立目 的及捐助章程所定 之業務。 三、本條第2 項、第3 項有關財產之運用 ,係依本法第19條 第1 項、第3 項規 定訂定,建議得逐 字載明之,或於該 條範圍內自行考量 實際可執行方式擇 要訂定。 解 散 事 宜 第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 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 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 於本院主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 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 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 時,得由董事推常務董事 一人為主席。 一、依本法第33條規定 ,明定法人解散後 ,賸餘財產之歸屬 。 二、法人可自行訂定解 散清算後之賸餘財 產之歸屬,但不得 歸屬於自然人或以 營利為目的之法人 或團體。 補 充 法 規 第十三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 事會議)需有過半數之董 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董事(或常 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 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 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 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 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始得為之。 章程不足之規範。 施 行 程 序 第十四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 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 管理之。 施行程序。 第十五條 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 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基 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 冊),原始基金及個人或 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 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 存摺、支票、印鑑等財務 ,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 保管。 本條刪除 第十六條 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 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 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 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 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 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 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 本條刪除 第十七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 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 財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 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 利團體機構。 本條刪除 第十八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 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 問,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後聘任之。 本條刪除 第十九條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 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三 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 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 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 提請董事會審定後,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 本條刪除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 董事長處理業務,由董事 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並報請主管機構核備 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 及管理辨法另訂之。 本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 理業務。 一、業務組。 二、總務組。 三、財務組。 四、前項組稱,得視本會 業務發展需要,經董 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增 減之。 本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 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 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 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 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本條刪除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並應設立 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 及財務狀況。 本條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條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條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 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 施行。 本條刪除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