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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信騰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第五至八條、第九條第一至五項、第十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董事會民國109年7月15 日109年第2 次會議決議通過更改基金會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與修正條文對照表、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5 條係修正董事之員額、增訂董事積極資格及內部人之限制;第6條係增訂董事消極資格;第7條係修正董事連任人數比例、改選與交接;第8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範圍;第9條第1至5項係修正董事長選任、職權、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董事出席方式與限制、自行召集會議事由與程序,並刪除幹事一職;第10條增訂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1條係修正年度資料(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及財務報表之編制;第12條係修正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第14條涉及解散及清算程序及解散後財產歸屬,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修正後第1條係修正法源依據;第2至4 條係條次合併、變更或文字修正;第9條第6項為條文移列;第13條係增訂許可事項變更時之登記程序;第15條係增訂章程修訂日期;第16條係明定章程施行時程,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條文修訂前後對││ │ │照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一、修訂條文內││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本財團法人依據民法暨新竹市教│容並新增主管法││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源。 ││可及監督準則」有關法令規定組│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二、依財團法人││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竹市│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法第8條第1項第││立建華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1款規定,明定 ││」(以下簡稱本會)。 │ │章程訂定之依據││ │ │及名稱。 │├──────────────┼──────────────┼───────┤│第二條 │第二條 │一、合併原條文││ 本會以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為│ 本會以提升學校教育品質 │第二、第三條內││宗旨,充分運用社會資源,改善│為宗旨,充分運用社會資源,改│容並酌修部分文││學校環境,充實教育設備,推動│善學校環境,充實教育設備,推│字。 ││教育研究,發展教育建設為目的│動教育研究,發展教育建設。 │二、依財團法人││,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第三條 │法第8條第1項第││: │ 本會之目的事業如下: │1款及第3款規定││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明定法人設立││二、舉辦全校性或配合政府委託│二、舉辦全校性或配合政府委託│目的及辦理業務││ 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 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 ││ 學術著作。 │ 學術著作。 │ ││四、獎勵各種教育、體育等相關│四、獎勵各種教育、體育等相關│ ││ 活動。 │ 活動。 │ ││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 ││六、本校師生員工特殊事蹟獎勵│六、本校師生員工特殊事蹟獎勵│ ││ ,與急難事故補助。 │ ,與急難事故補助。 │ ││七、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事項│七、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事項│ ││ 。 │ 。 │ ││ 辦理上列目的事業之經費,│ 辦理上列目的事業之經費,│ ││以基金孳息收入及法人成立後捐│以基金孳息收入及法人成立後捐│ ││助所得為原則。 │助所得為原則。 │ │├──────────────┼──────────────┼───────┤│第三條 │第四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佰│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佰│酌修部分文字。││萬元整,由下列人士(單位)捐│萬元整,由下列人士(單位)捐│二、依財團法人││助。基金捐助來源如下: │助。基金捐助來源如下: │法第8條第1項第││一、學生及學生家長自由捐助。│一、學生及學生家長自由捐助。│2 款規定,明定││二、社會熱心廠商及人士捐助。│二、社會熱心廠商及人士捐助。│法人捐助財產之││三、政府經費補助。 │三、政府經費補助。 │種類、總額及捐││四、本會基金孳息收入。 │四、本會基金孳息收入。 │助人。 ││五、其他收入。 │五、其他收入。 │ │├──────────────┼──────────────┼───────┤│第四條 │第五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建│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建華里 │酌修部分文字。││華里學府路二號建華國民中學校│學府路二號建華國民中學校內 │二、依財團法人││內。 │。 │法第8條第1項第││ │ │1 款規定,明定││ │ │法人主事務所。│├──────────────┼──────────────┼───────┤│第五條 │第七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十五 │ 本會董事設董事七至二十一│二、合併原條文││人,並為單數。 │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第七、第十條(││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酌修部分文字)││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並增訂條文內││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十條 │容。 ││。 │ 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均│三、依財團法人││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為無給職 │法第8條第1項第││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4 款規定,明定││專長或工作經驗。 │ │法人董事名額、││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 │資格、產生方式││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第六條 │ │一、本條新增。││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 │二、依財團法人││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 │法第8條第1項第││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 │4款規定,明定 ││機關通知新竹地方法院為登記:│ │法人董事消極資││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格。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三、依財團法人││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法第42條規定略││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 │以:不得充任民││不在此限。 │ │間捐助之財團法││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人董事長、代理││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董事長及監察人││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其已充任者,││、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當然解任,並由││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主管機關通知法││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院為登記之情事││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銷。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 │ ││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 ││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新竹│ │ ││地方法院為登記。 │ │ │├──────────────┼──────────────┼───────┤│第七條 │第八條 │一、條次變更並││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二年,期│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二年,期│酌修部分文字。││滿連選得連任之,但期滿連任之│滿連選得連任之,董事在任期中│二、依財團法人││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之│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法第8條第1項第││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4 款規定,明定││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集│法人董事任期。││補足原任期。 │董事會改選(聘)下屆董事。新│三、明定法人董││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舊董事按期辦理交接後,舊任董│事每屆任期及連││內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事即自動解職。 │任人數限制。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 │ ││交接。 │ │ │├──────────────┼──────────────┼───────┤│第八條 │第六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並增(修)訂條││會職權如下: │會職權如下: │文內容。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依財團法人││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法第8條第1項第││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5款及第44 條規││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辦法及案件之審核。 │定,明定法人董││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事會職權。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議或決議。 │ │ │├──────────────┼──────────────┼───────┤│第九條 │第九條 │一、合併原條文││ 本會設常務董事三至七人, │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第九、第十一、││由現任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由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三至七人│第十二、第十三││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由現任董事互選之。 │、第十四、第十││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第十一條 │五(部分內容)││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 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並增訂條文內││,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一、綜理督導本會會務。 │容。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二、對外代表本會。 │二、依財團法人││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第十二條 │法第8條第1項規││代理之。 │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定明定法人董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均由董事長召集。必要時董事長│會組織。 ││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得召集臨時會議,並以董事長為│三、參考財團法││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主席,如董事長缺席,由常務董│人法第43條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明定董事會運││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董事會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作方式。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除│ ││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過半數同意行之。 │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第十三條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 常務董事之職責如下: │ ││,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一、協助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 ││應自受請求之日後十日內召集之│二、緊急會務之審議及處理。 │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三、業務計畫之增減變更審議。│ ││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四、基金運用之分配及查核。 │ ││自行召集之。 │第十四條 │ ││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董│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董│ ││事會選任之,承董事長之命處理│事會選任之,承董事長之命處理│ ││日常業務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本會│日常業務並負責規劃及協助本會│ ││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 │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 │ ││ 本會得另聘僱問,由董事長│ 另設幹事二人,由總務處人│ ││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員兼任,並得另聘專職人員一人│ ││無給職。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日常業務。│ ││ │第十五條 │ ││ │ 本會得另聘僱問,由董事長│ ││ │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 ││ │無給職。 │ │├──────────────┼──────────────┼───────┤│第十條 │ │一、本條新增。││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 │二、依財團法人││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法第8條第1項第││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 │4 款規定,明定││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董事會決議方法││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 ││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三、參考財團法││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人法第45條規定││之: │ │,明定董事會決││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議方式。 ││二、基金之動用。 │ │四、財團法人法││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第34條第1 項規││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定:「財團法人││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之捐助章程訂明││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得與其他財團法││。 │ │人合併,或有正││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 │當理由需與其他││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合併且││。 │ │捐助人並無反對││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議案│ │之意思表示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得經董事會全體││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 │董事四分之三以││臨時動議提出。 │ │上出席,出席董││ │ │事三分之二以上││ │ │決議通過,並向││ │ │主管機關申請許││ │ │可後,與其他財││ │ │團法人合併。」│├──────────────┼──────────────┼───────┤│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一、條次變更,││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合併原條文第十││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七、第十八條,││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並增訂條文內容││辦理下列事項: │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二、依財團法人││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決算。 │法第25條規定,││事會通過後,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明定法人報送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預算。 │作計畫(報告)││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證影本│、經費收支預(││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決)算表、風險││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財務││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報表之期限。 ││請董事會通過後,函送主管機關│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三條│ ││備查。 │之規定,並須經董事會議決通過│ ││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一、條次變更並││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增(修)訂條文││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其│內容。 ││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本息在行庫設立專戶儲存,並得│二、依財團法人││。 │提存定期存款。本會辦理各項業│法第8條第1項第││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2 款規定,明定││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法人捐助財產之││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保管運用方法。││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三、參考財團法││。 │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人法第19條規定││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明定法人之財││方法如下: │二、本會業務計畫經董事會議決│產保管及運用方││一、存放金融機構。 │通過後由董事長交執行秘書規劃│法。 ││二、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其│推動,並視實際需要協調有關機│ ││本息在行庫設立專戶儲存,並得│構協助執行。 │ ││提存定期存款。本會辦理各項業│ │ ││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 │ ││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 │ ││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 ││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 │ ││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 │ ││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 ││三、本會業務計畫經董事會議決│ │ ││通過後由董事長交執行秘書規劃│ │ ││推動,並視實際需要協調有關機│ │ ││構協助執行。 │ │ │├──────────────┼──────────────┼───────┤│第十三條 │第十九條 │一、條次變更並││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 本會會址、財產及其他重要│增(修)訂條文││,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之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內容。 ││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二、參考財團法││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辦理變更登記。 │人法第12條規定││內,向新竹地方法院為變更登記│ │,明定法人其登││,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 │記事項變更時,││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 │應辦理變更登記││管機關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 │。 ││捐稽徵機關備查。 │ │ │├──────────────┼──────────────┼───────┤│第十四條 │第廿條 │一、條次變更並││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 本會係奉市政府八十年五月│增(修)訂條文││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二日八十府教國字第七六八六0│內容。 ││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號函辦理籌備成立,為永久性組│二、參考財團法││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織,如遇特殊原因必須解散,經│人法第33條規定││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歸屬新竹市│,明定法人解散││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政府,或新竹市政府指定之機關│後,賸餘財產歸││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團體,或經新竹市政府同意後歸│屬之規定。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屬於學校。 │ ││治團體。 │ │ │├──────────────┼──────────────┼───────┤│第十五條 │ │一、本條新增。││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 │二、依財團法人││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中│ │法第8條第1項第││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第│ │8 款規定,明定││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 │法人訂定捐助章││十五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 │程之年、月、日││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 │。 ││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 │三、明定法人捐││關法令規定辦理。 │ │助章程修訂年、││ │ │月、日,並補充││ │ │章程條文不足之││ │ │規範。 │├──────────────┼──────────────┼───────┤│第十六條 │第廿一條 │一、條次變更並││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本章程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增(修)訂條文││管機關許可,並經新竹地方法院│行,修正時亦同。 │內容。 ││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二、明定法人章││ │ │程施行程序。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