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潘致惠代 理 人 羅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培英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市培英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之修訂後條文欄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示之修訂後條文。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
1日公布即日起生效,乃據以修正本會捐助章程以符法規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109年8月26日召開109年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有新竹市政府 109年11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90170400號函、109年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該次董事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章程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等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之人數、產生方式及專長經歷之比例限制、董事之消極資格限制、董事任期、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之組織、董事會議之召集、運作及決議方法、董事如未依規定召集會議之處理程序、年度資料之報送期程之變更修正、及捐助財產保管運用方式與限制,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包括章程名稱之修訂、修訂後條文欄第1條基金會名稱之修正及章程訂定之依據、第2條法人設立目的及辦理業務項目之文字修正、第3條捐助財產之來源修正、第4條增定主事務所之地址及分事務所、第13條法人變更登記事項辦理程序、第14條法人解散後相關登記及賸餘財產之歸屬之規定、第15條章程歷次修訂日期及未盡事宜依法令規定、第16條法人章程施行程序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均無涉,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