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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劉治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事項

為「請求宣告解散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新竹分會及其他縣市分會」,非屬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而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下同)1百億元,此見法律扶助法第 6條即明。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百億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㈡聲請人應就其得依何法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及相對人合於宣告解散之法律要件之理由及依據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