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玄奘大學法定代理人 陳乃腕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玄奘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之職權範圍、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財團法人玄奘大學捐助章程,因應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之修正,及為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 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條件,經聲請人第九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如附表所示,且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民國109年3 月26日以臺教高㈢字第1090034861號函核定在案,爰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6條關於董事改選連任比例之限制、第31條關於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項之修正,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核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 條及第31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五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十五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得連任。 ││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董事候選人須認同本法人設││之四。 │立目的及辦學理念,並須具││董事候選人須認同本法人設│備下列資格之一: ││立目的及辦學理念,並須具│一 宏揚佛教理念具卓越表││備下列資格之一: │現之國內外法師。 ││一 宏揚佛教理念具卓越表│二 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現之國內外法師。 │之國內外人士。 ││二 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三 熱心公益事業具無私善││之國內外人士。 │行貢獻卓著人士。 ││三 熱心公益事業具無私善│四 經營產業成就卓著人士││行貢獻卓著人士。 │。 ││四 經營產業成就卓著人士│五 學術研究於國內外聲譽││。 │卓著人士。 ││五 學術研究於國內外聲譽│ ││卓著人士。 │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學校所在之地方政府│產歸屬財團法人玄奘文教基││所有,作為繼續辦理教育事│金會所有,作為繼續辦理其││業之用。 │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 │業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