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智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編號五至十六、十八至十九、二十一之「修正後捐助章程」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經109 年度第2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更改基金會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補正函及同意備查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附表編號5 係涉及捐助章程之訂定及第一屆董事之選任方式;編號6 涉及董事會職權及限制;編號7 、11涉及董事人數、資格、有無報酬;編號8 涉及董事任期、改選、交接;編號9 涉及董事會之組織;編號10涉及董事會開會次數、臨時會;編號12涉及董事會開會決議事項與決議方法;編號13涉及董事會開會召集程序、委託出席之比例及限制;編號14涉及執行秘書之聘任、資格及職權;編號15涉及年度資料(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及財務報表之編制;編號16涉及顧問聘用;編號18涉及基金之管理、運用方式及限制;編號19涉及財產管理與對外獎助或捐贈上限;編號21涉及解散後財產歸屬,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調整聲請人依循之法規;編號2 係增列主管機關;編號3 將原捐助章程第2 條、第3 條合併內容移列至本條並修訂業務項目;編號22規定未盡事宜依法令規定之法律;編號23為明定施行程序,而編號4 、17、20僅係部分文字修正,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表:

┌──┬──────────────┬──────────────┬─────────┐│編號│修正後捐助章程 │原捐助章程 │說明 │├──┼──────────────┼──────────────┼─────────┤│ 01 │(第1 條)本財團法人依據「財│(第1 條)本財團法人依據「民│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 │團法人法」、「民法」暨有關法│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增加法源依據。 ││ │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 ││ │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展│法人新竹市三民國民小學教育發│ ││ │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02 │(第2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新竹│無 │⒈本條新增。 ││ │市政府。 │ │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 │ │ 三條規定修正。 │├──┼──────────────┼──────────────┼─────────┤│ 03 │(第3 條)本會以提升學校教育│(第2 條)本會以提升學校教育│⒈條次變更。合併原││ │品質為宗旨,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品質為宗旨,充分運用社會資源│ 有第二條和第三條││ │圍僅及於新竹市。本會各項教育│,改善學校環境、充實教學設備│ 。 ││ │目的事業如下: │、推動教育研究、發展教育建設│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 八條規定修正。 ││ │(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第3 條)本會之目的事業如下│⒊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 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 十八條規定修正。││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 │ 育學術著作。 │(二)舉辦全校性或接受政府委│ ││ │(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活│ 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 │ 動。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 ││ │(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 育學術著作。 │ ││ │(六)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事│(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體育活│ ││ │ 項。 │ 動。 │ ││ │辦理上列目的事業經費,應以捐│(五)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 ││ │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六)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事│ ││ │所得為原則。 │ 項。 │ ││ │ │辦理上列目的事業之經費,以基│ ││ │ │金孳息收入為原則。 │ │├──┼──────────────┼──────────────┼─────────┤│ 04 │(第4 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第4 條)本會基金訂為新臺幣│酌做文字修正。 ││ │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元整,由新│貳佰壹拾陸萬陸仟元整,其來源│ ││ │竹市政府、社會熱心廠商及民間│如下: │ ││ │熱心人士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一)經費補助。 │ ││ │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續接受捐│(二)社會熱心廠商及民間熱心│ ││ │贈。 │ 人士捐助。 │ ││ │ │(三)本會基金孳息收入。 │ ││ │ │(四)其他收入。 │ │├──┼──────────────┼──────────────┼─────────┤│ 05 │無 │(第6 條)捐助人代表大會由基│移除原條例 ││ │ │金捐助人代表組成,其職責如下│ ││ │ │: │ ││ │ │(一)訂定本會章程。 │ ││ │ │(二)選任第一屆基金會之董事│ ││ │ │ 。 │ │├──┼──────────────┼──────────────┼─────────┤│ 06 │(第6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第7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⒈條次變更。 ││ │,董事會權責如下: │,董事會職權如下: │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及管理及運用。│ 四十四條規定修正││ │ 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法之制定。 │ ││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 │(六)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 定。 │ ││ │ 法之訂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 ││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定。 │ │ ││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九)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 擬議或決議。 │ │ │├──┼──────────────┼──────────────┼─────────┤│ 07 │(第7 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第8 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⒈條次變更。 ││ │人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至二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 三十九條規定修正││ │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之。 │ 。 ││ │事均為無給職。 │ │⒊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 │ 四十一條規定修正││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 │ 。 ││ │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 │ ││ │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 │ ││ │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08 │(第8 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第9 條)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⒈條次變更。 ││ │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年,連選得連任之,董事在任期│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中因故出缺者不補。 │ 四十條規定修正。││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由│ ││ │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董事長召集董事會遴(聘)下屆│ ││ │事人數。 │董事,新舊董事並按期交接,舊│ ││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任董事屆期即自動解職。 │ ││ │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 │ ││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 │ ││ │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 │ ││ │交接。 │ │ │├──┼──────────────┼──────────────┼─────────┤│ 09 │(第9 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第10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⒈條次變更。 ││ │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綜│一人,由校長擔任,常務董事三│⒉酌作文字修正。 ││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至七人,由現任董事互選之。 │ │├──┼──────────────┼──────────────┼─────────┤│ 10 │(第10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無 │⒈本條新增。 ││ │,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 │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得召集臨時會議。 │ │ 四十三條規定修正││ │ │ │ 。 │├──┼──────────────┼──────────────┼─────────┤│ 11 │無 │(第11條)董事長、常務董事、│與修正後第七條合併││ │ │董事均為無給職。 │,移除此條例。 │├──┼──────────────┼──────────────┼─────────┤│ 12 │(第11條)董事會之決議,種類│無 │⒈本條新增。 ││ │如下: │ │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 │ 四十五條規定修正││ │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 。 ││ │ 意行之。 │ │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 │ ││ │ 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 ││ │ 半數同意行之。 │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 │ ││ │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 ││ │之: │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 │ 項。 │ │ ││ │前項重要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 │出,應於會議時日前,將議程通│ │ ││ │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 │ │├──┼──────────────┼──────────────┼─────────┤│ 13 │(第12條)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第12條)董事長之職權如下:│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四││ │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推動董事會決議事項。 │十三條規定修正。 ││ │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二)基金孳息之運用與分配。│ ││ │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三)辦理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 ││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 經常性業務。 │ ││ │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 │ ││ │許可,自行召集之。 │ │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 │ ││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為│ │ ││ │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得由│ │ ││ │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 │ ││ │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 │ ││ │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 │ ││ │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 ││ │一。 │ │ │├──┼──────────────┼──────────────┼─────────┤│ 14 │無 │(第13條)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移除此條例。 ││ │ │,由本校文書組長兼任,程董事│ ││ │ │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並負責規│ ││ │ │劃及協助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 ││ │ │之實現。 │ │├──┼──────────────┼──────────────┼─────────┤│ 15 │(第13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第16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⒈條次變更。 ││ │至十二月十三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制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 二十四條規定修正││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 ││ │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核備: │⒊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 二十五條規定修正││ │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支決算。 │ 。 ││ │。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 ││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 支預算。 │ ││ │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證影│ ││ │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 本)。 │ ││ │前一念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 │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 │ ││ │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 │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 ││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 │ │ │├──┼──────────────┼──────────────┼─────────┤│ 16 │無 │(第14條)本會得另聘顧問,由│移除此條例 ││ │ │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 │ │之。 │ │├──┼──────────────┼──────────────┼─────────┤│ 17 │(第14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第17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⒈條次變更。 ││ │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⒉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三條之規定,並函報主管機關│三條之規定,並需經董事會議決│ ││ │核備。 │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18 │(第15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第15條)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⒈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用: │ 十八條規定修正。││ │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一)本會之基金為留本基金,│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 其本息在行庫設立專戶儲│ 十九條規定修正。││ │得處分原有基金。經法院登記之│ 存,並得提存定期存款。│ ││ │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機關│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 ││ │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非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 ││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之二以上之決議及主管機│ ││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 ││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 ││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 │ 業本票。 │(二)本會業務計畫經董事會決│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議通過後由董事長協調有│ ││ │ 動產。 │ 關人員執行之,並視實際│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需要協調有關機關協助執│ ││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行。 │ ││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收│ │ ││ │ 益憑證。 │ │ ││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 │ ││ │ 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 │ ││ │ 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 │ ││ │ 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 │ ││ │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 ││ │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 19 │(第16條)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無 │⒈本條新增。 ││ │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 │⒉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 │ 二十一條規定修正││ │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個│ │ 。 ││ │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 │ ││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 │ ││ │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 │ ││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 │ ││ │ 定特定對象。 │ │ ││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原,屬│ │ ││ │ 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 │ ││ │ 財產。 │ │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 │ ││ │ 形。 │ │ │├──┼──────────────┼──────────────┼─────────┤│ 20 │(第17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第18條)本會會址、財產、及│⒈條次變更。 ││ │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均需經董│⒉酌作文字修正。 ││ │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 │,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辦理變更登記。 │ │ │├──┼──────────────┼──────────────┼─────────┤│ 21 │(第18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第19條)本會係永久性質,經│⒈條次變更。 ││ │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歸屬新竹市│⒉酌作文字修正。 ││ │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政府,或新竹市政府指定之機關│ ││ │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新竹市│團體。 │ ││ │政府。 │ │ │├──┼──────────────┼──────────────┼─────────┤│ 22 │(第19條)本章程定於民國八十│(第20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⒈條次變更。 ││ │三年五月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⒉酌作文字修正。 ││ │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 │ ││ │次修訂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一│ │ ││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 │ ││ │令規定辦理。 │ │ │├──┼──────────────┼──────────────┼─────────┤│ 23 │(第20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第21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⒈條次變更。 ││ │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⒉酌作文字修正。 ││ │同。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