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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新竹關帝廟文教獎學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江雲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關帝廟文教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至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修訂聲請人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3 月7 日召開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議,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分別如附表所示一情,有聲請人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至37頁)。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係增訂董事連任、親屬關係、專長經歷等比例限制、第7條修正董事會職權範圍、第8條增訂董事會召開方式及董事委託出席比例限制、第9條增訂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第11條修正財報及經費預決算審核時程、第13條涉及解散及清算程序與賸餘財產歸屬主體,核其修正內容均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第1 條為文字及遵循法規之修正、第2 條為獎勵對象範圍之修正、第5 條明定財團法人之基金來源、第10條增設專職董事長有給職之例外及相關資格條件、第14條明定章程修訂日期及遵循法規、第15條明定章程施行時程,均無涉於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而僅為不涉及實質規範內容之文字調整,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新竹關帝廟(以下簡稱本廟)││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以│為維護中華文化,發揚文武聖││下簡稱本會)。本會以獎勵教│賢經神,特組織文教獎學基金││育事業且家境清寒品學兼優之│會,提供基金,以獎勵文教事││在學學生,並兼具發揚文化教│業並家境清寒而品學兼優之在││育為宗旨。 │學學生為主旨。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獎勵範圍以新竹市各公、│本會獎勵範圍以新竹市為限,││私立學校、學子與新竹市民為│但當時在本廟點燃光明燈,雖││限。 │居住外埠者亦在獎勵之列。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基金來源如下: │本會基金來源如左: ││一、由原「新竹市關帝廟文教│一、由原「新竹市關帝廟文教││ 獎學基金會暨新竹關帝廟│ 獎學基金會暨新竹關帝廟││ 」轉撥新臺幣壹仟萬元,│ 」轉撥新台幣壹仟萬元,││ 嗣後可由新竹關帝廟繼續│ 嗣後可由新竹關帝廟繼續││ 捐助之。 │ 捐助之。 ││二、得接受地方人士等之捐助│二、得接受地方人士等之捐助││ 。 │ 。 ││三、78年登記財產總額為新臺│ ││ 幣(下同)21,000,000元│ ││ 整,其經於95年以16,000│ ││ ,000元整,購置土地及建│ ││ 物一筆(後以租金增加本│ ││ 會收入來源),109年變 │ ││ 更登記財產總額為現金 │ ││ 5,000,000元,土地及建 │ ││ 物各一筆,係地號:新竹│ ││ 市○○段○○段0000-000│ ││ 0 ;建號:00000-000 。│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第│本會設董事九人至十一人,由││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新竹關帝廟推薦五至七人,由││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社會人士聘請三人至五人,組││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織董事會,並互選董事長一人││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對外代表本會。董事任期為四││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年連選得連任並應於任期滿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前二個月開會遴選下屆董事,││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向有關主管官署報備。本會於││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熱││總人數三分之一。 │心文教人士中遴選之。 ││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 ││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 ││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 ││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每屆董事於任期滿之前二個月│ ││開會遴選下屆董事,向地方主│ ││管機關報備。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本會董事會之職掌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關於基金之籌措、保管、││ 及運用。 │ 及設立專戶儲存銀行或信││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用合作社生息及撥作獎學││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金及文教獎助金使用事項││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二、關於制度獎學金申請辦法││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及文教事業獎勵辦法事項││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三、關於本會會計事務及獎勵││ 擬議。 │ 金,獎學金審查委員推選││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事項。 ││ 擬議或決議。 │四、關於本會各種章程之審定││ │ 及人事遴聘事項。 ││ │五、其他有關基金重要處理事││ │ 項。 │├─────────────┼─────────────┤│第八條 │第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董事會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欠缺時││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出│,由董事一人代理,每半年開││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可,自行召集之。 │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董事會開會時以全體董事過半││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行使職權,可否同數時,即以││。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取決於主席。 ││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 ││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項。 │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 ││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會務由新竹關帝廟職員兼│本會一切事務及董事會決議事││辦之。 │項,均請新竹關帝廟職員兼辦││必要時得另置專任秘書一人,│之。 ││由本會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必要時得另置專任秘書一人,││同意聘請之。秘書承董事長之│由本會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命,辦理本會會務。本會董事│同意聘請之。 ││、顧問及秘書均為無給職。但│秘書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本會││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會務。 ││決議為有給職。 │本會董事、顧問及秘書均為無││ │給職。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財務獨立以每年一月一日│本會財務獨立,按每年一月一││至十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會計年度││以基金孳息、租金及捐贈收入│,以基金孳息及受捐款額頒發││款額頒發獎學金等經費收支決│獎學金等收支結算編表公佈並││算表公佈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項主管官署核備。 ││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 ││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 算,並提請董事會通過後│ ││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工│ ││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 估報告。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 ││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務報表,並提請董事會通│ ││ 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本會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移轉於││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任何個人或團體,其剩餘財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處││,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理。 ││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 ││記。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8年2 月│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25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關法令辦理。 ││109 年3 月7 日,如有未盡事│ ││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本章程報經主管官署核備登記││機關許可,並經新竹地方法院│後施行。 ││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