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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法定代理人 劉文禎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第15屆第

2 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更改基金會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5 條涉及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資格及改選;第

5 條之1 涉及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方式;第6 條涉及董事會之組織;第7 條涉及監察人會議之組織;第9 條之1 涉及董事及監察人之限制及解任事由;第12條涉及董事會開會次數、臨時會、召集程序、委託出席之比例及限制;第13條涉及監察人會議開會次數、召集程序;第14條涉及董事會職權;第14條之1 涉及董事會之決議事項及決議方法;第16條涉及基金之管理、運用方式及限制;第17條涉及年度資料(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條、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及財務報表之編制;第18條涉及解散後財產歸屬,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就第2 條修正業務範圍;第10條職稱變更及部分文字修正;第15條僅係部分文字修正;第19條增訂章程修訂日期,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表:

┌───┬──────────────┬──────────────┬───────┐│條 號│修正後捐助章程 │原捐助章程 │說明 │├───┼──────────────┼──────────────┼───────┤│第2 條│本法人以資助文教事業及管理本│本法人以舉辦及資助教育事業為│⒈管理經營本法││ │法人所屬動產、不動產為目的,│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人之動產、不動││ │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私立義民高級中學及獎│產亦為本法人成││ │一、興辦及監督私立義民高級中│ 勵教育。 │立之主要目的之││ │ 學及獎勵教育事業。 │二、其他有關教育事業。 │一。 ││ │二、管理經營本法人所屬動產、│ │⒉資助對象增加││ │ 不動產。 │ │社會公益及活動││ │三、其他有關社會公益及教育事│ │。 ││ │ 業之各項活動。 │ │ │├───┼──────────────┼──────────────┼───────┤│第5 條│本法人設董事及監察人如下: │本法人設董事及監察人如下: │⒈本法人董事、││ │一、董事二十七人。 │一、董事十九人。 │監察人產生方式││ │二、監察人九人。 │二、監察人三人。 │有其特殊之歷史││ │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四年,連│三、候補董事十一名,於董事缺│背景,為尊重及││ │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額時依次遞補之。其任期以│維護十五個祭典││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區代表及三位創││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四、候補監察人三名,於監察人│廟施主後裔之代││ │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 缺額時依次遞補之。其任期│表性,故36位代││ │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 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表全數出任本法││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每屆四年│人之董事及監察││ │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人以符公允。 ││ │親關係。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⒉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出缺時由祭典區││ │,改選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補選,故無候補││ │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之情事。 ││ │交接。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⒊一財團法人法││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其總人數│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增列董事及監察││ │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親關係。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人具有與設立目││ │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前三個月,改選下屆董事、監察│的相關之專長或││ │ │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應│工作經驗之規定││ │ │按期辦理交接。 │。 │├───┼──────────────┼──────────────┼───────┤│第5 條│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產生依褒忠│董事及監事產生依褒忠亭義民廟│⒈同第五條說明││之1 │亭義民廟(以下簡稱本廟)之傳│(以下簡稱本廟)之傳統慣例就│,刪除候補董事││ │統慣例就本廟十五祭典區及本廟│本廟十五祭典區及本廟施主林先│及監察人排序規││ │施主林先坤公、劉朝珍公、戴元│坤公、劉朝珍公、戴元玖公派下│定。 ││ │玖公派下後裔產生之代表選定。│後裔產生之代表選定。 │⒉代表之產生回││ │前項所稱之代表,其選舉方式及│前項所稱之代表,其選舉方式及│歸「財團法人臺││ │名額,依「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名額,另以規約訂定並報請主管│灣省新竹縣褒忠││ │縣褒忠亭」所訂之「財團法人臺│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亭」所訂定之「││ │灣省新竹縣褒忠亭祭典區及施主│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董事得票數│財團法人臺灣省││ │代表選舉規約」辦理,修正時亦│依次序於得票數第1 位到第23位│新竹縣褒忠亭祭││ │同。 │為為董事。第24位到第28位為候│典區及施主代表││ │ │補董事。監察人得票數第1 位到│選舉規約」以免││ │ │第5 位為監察人。第6 位到第8 │未來產生不同來││ │ │位為候補監察人。 │源之爭議。 ││ │ │如遇董(監)事及候補董(監)│ ││ │ │事票數相同時,由年長者擔任董│ ││ │ │(監)事,年齡相同時,抽籤決│ ││ │ │定之。 │ ││ │ │ │ ││ │ │ │ │├───┼──────────────┼──────────────┼───────┤│第6 條│本法人設常務董事九人,由北、│本法人設常務董事六人,由北、│增訂常務董事名││ │中、南各區董事分別選出三人,│中、南區各區分別保障二人,由│額及因故出缺之││ │連選得連任。 │全體董事票選之。 │補選方式。 ││ │常務董事因故出缺時,由原選出│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於六位常務董│增訂擔任董事長││ │之各區董事選出,其任期已補足│事中票選一位擔任之。 │資格及練任次數││ │原任者任期為限。 │董事長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之規定 ││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於九位常務董│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並綜│ ││ │事中票選一位具備「財團法人臺│理本法人日常業務。董事長因故│ ││ │灣省新竹縣褒忠亭」一任(含)│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董事互推│ ││ │以上董事資歷者擔任之。 │一人代理之。 │ ││ │董事長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 │ ││ │任乙次。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 ││ │並綜理本法人日常業務。董事長│ │ ││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董事│ │ ││ │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7 條│本法人之監察人九人,由北、中│本法人之監察人三人,由北、中│⒈增加監察人名││ │、南區分別選出三人並由全體監│、南區各選出一人,依慣例由全│額為九人。 ││ │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任│體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⒉增訂常務監察││ │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人因故出缺之補││ │常務監察人負責召開監察人會議│常務監察人負責召開監察人會議│選及連任次數之││ │並執行監察人會議決議事項。 │決議事項。 │規定。 ││ │常務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全體│ │ ││ │監察人互選一人送主管機關核備│ │ ││ │後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 │ ││ │期為限。 │ │ │├───┼──────────────┼──────────────┼───────┤│第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董事│增訂第二項約束││之1 │、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董事或監察人濫││ │任: │任: │權而損害本法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權益。 ││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 ││ │ 刑期滿或赦免尚未逾五年者│ 刑期滿或赦免尚未逾五年者│ ││ │ 。 │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 ││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 ││ │ 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 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 ││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 ││ │ 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 │ 者。 │ 者。 │ ││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 。 │ 。 │ ││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 │ 者。 │ 者。 │ ││ │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如│ │ ││ │有涉嫌背信及侵害本法人權益者│ │ ││ │,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停權,並報│ │ ││ │請檢調機關偵辦。 │ │ │├───┼──────────────┼──────────────┼───────┤│第10條│本法人依業務上之需要得設秘書│本法人依業務上之需要得設總幹│將總幹事職稱改││ │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盛│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總幹事承│為秘書長,幹事││ │董事長之命處理本法人一切事務│董事長之命處理本法人一切事務│改任秘書。 ││ │。其任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其任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 ││ │通過後聘任之。其待遇亦由董事│決議聘任之。其待遇亦由董事會│ ││ │會決議之。 │決議之。 │ │├───┼──────────────┼──────────────┼───────┤│第12條│本法人董事會每季(三、六、九│本法人董事會每年召開常會二次│依據財團法人法││ │、十二月份)召開常會一次,如│,分別於本廟春秋二季時召開。│第43條規定及運││ │有重大事務得由董事長或董事三│如有重大事務時由董事長或董事│作實務修訂董事││ │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 │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會亦運作期程及││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均由董事長召集主持之。 │方式。 ││ │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 │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 ││ │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次日│ ││ │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 ││ │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 │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 ││ │;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 ││ │,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 ││ │數三分之一。決議事項屬第十四│為限,且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條之一各款規定者,不得委託代│不得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 │理出席。 │,決議事項屬第十四條第一項各│ ││ │ │款規定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13條│本法人監察人會議每季開會一次│本法人監察人會議每六個月開會│監察人會議比照││ │,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主持之。 │一次,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主持之│董事會每季召開││ │ │。 │一次。 │├───┼──────────────┼──────────────┼───────┤│第14條│董事會職權如下: │董事會職權如下: │依據財團法人法││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第44條修訂董事││ │ 運用。 │二、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理。 │會職權。 ││ │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 │三、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六、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 │ 議。 │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 │ │ │├───┼──────────────┼──────────────┼───────┤│第14條│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 ││之1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 │之同意行之。監察人會議亦同。│之同意行之。監察人會議亦同。│ ││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 ││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 ││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 │後行之。 │後行之: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二條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 ││ │三、本法人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三、本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 ││ │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 ││ │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並函報主管機關派員出席。 │ │├───┼──────────────┼──────────────┼───────┤│第15條│董事會議應做成紀錄由主席及公│董事會議應作成紀錄由主席及公│簽署人簽名蓋章││ │推紀錄簽署人三人簽署為憑。監│推紀錄簽署人三人簽名或蓋章為│修正為簽署。 ││ │察人會議應作成記錄由主席簽名│憑。監察人會議應作成紀錄由主│ ││ │或蓋章,主席因故未簽名或蓋章│席簽名或蓋章,主席因故未簽名│ ││ │時,則由出席監察人一人簽名或│或蓋章時,則由出席監察人一人│ ││ │蓋章為憑。 │簽名或蓋章為憑。 │ │├───┼──────────────┼──────────────┼───────┤│第16條│本法人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法人之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依財團法人法第││ │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財產收益之開支,限於本章程規│19條規定修訂基││ │得收益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登│定事項及董事會決議事項。 │金運用限制。 ││ │記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 │ ││ │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 │ ││ │下: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 │ 產。 │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六、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在設│ │ ││ │ 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外之財│ │ ││ │ 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 │ ││ │ 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 │ ││ │七、本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 │ ││ │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 │ ││ │ 機構。 │ │ ││ │ │ │ │├───┼──────────────┼──────────────┼───────┤│第17條│本法人以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二月│本法人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依財團法人法第││ │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起至十按月卅一日止,其每年事│25條規定修訂年││ │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業計畫、收支預算、及收支決算│度資料報送期程││ │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函報│須經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審核通│。 ││ │主管機關核備。 │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 │前一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 │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監察人監察│ │ ││ │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函報主│ │ ││ │管機關核備。 │ │ │├───┼──────────────┼──────────────┼───────┤│第18條│本法人永久成立。如因特殊原因│本法人永久成立。如因特殊原因│修正本財產財產││ │由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依法解散時│由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依法解散時│清算後之歸屬方││ │,其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其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式。 ││ │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事業│ ││ │ │團體,應歸屬於新竹縣政府。 │ │├───┼──────────────┼──────────────┼───────┤│第19條│本章程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8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8│本修訂章程之施││ │日修訂,經董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日,經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抗│行及修訂時間。││ │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如有未盡│字第9 號裁定,經主管機關核准│ ││ │事宜,悉依「新竹縣教育事務財│登記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悉│ ││ │團法人設立許可監督準則」及有│依「新竹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 ││ │關法令辦理之,修正時亦同。 │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及有關法令│ ││ │ │辦理之。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