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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常青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遠中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常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項次五至九、十一至十二、十五之「修正後捐助章程」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董事會第12屆第4 次會議決議通過更改基金會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與修正條文對照表、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中附表項次5 涉及董事人數、資格、有無報酬;項次6 涉及董事任期、改選、交接;項次7 涉及董事會職權;項次8 涉及董事會開會次數、臨時會與重要事項決議方法;項次9 涉及董事會召集程序、委託出席之比例及限制;項次11涉及對外獎助之捐贈上限;項次12涉及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應遵守之程序;項次15涉及工作計畫、經費預算之報送期程與程序,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就附表項次1 調整聲請人依循之法規;項次2 、3 、10、13、14、16係作文字修正或條次變更;項次4 主要業務範圍或受益範圍之增列;項次17增列章程修訂之次數與修訂日期,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附表:

┌───┬──────────────┬──────────────┬───────┐│項次 │修正後捐助章程 │原捐助章程 │說明 │├───┼──────────────┼──────────────┼───────┤│1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一、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有關規定│1.因應財團法人││ │人法、民法暨新竹市教育事務財│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法施行,增修法││ │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 常青教育基金會」。(以下│源依據。 ││ │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常青教育│ 簡稱本會) │2.修正條款標示││ │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以下欄位省略││ │ │ │此修正條款標示││ │ │ │之說明)。 │├───┼──────────────┼──────────────┼───────┤│2 │(第二條)本會以推行社會教育│二、本會為非營利法人,以推行│1.刪除原條文內││ │、深化人文價值,增進全民福祉│社會教育、深化人文價值,增進│非營利法人之文││ │為目的,其任務如下: │全民福祉為目的,其任務如下:│字。 ││ │(1)從事有關孕育人文素養、 │(1)從事有關孕育人文素養、 │2.酌作部分文字││ │ 積極社會參與和終身學習 │ 積極社會參與和終身學習 │修改。 ││ │ 之推廣。 │ 之推廣。 │ ││ │(2)提倡、推展全民人文教育 │(2)提倡、推展全民人文教育 │ ││ │ 、豐富文化藝術和品味涵 │ 、豐富文化藝術和品味涵 │ ││ │ 養之活動。 │ 養之活動。 │ ││ │(3)支持、獎助相關人文教育 │(3)支持、獎助相關人文教育 │ ││ │ 、文化藝術研發,與文獻 │ 、文化藝術研發,與文獻 │ ││ │ 資料出版。 │ 資料出版。 │ ││ │(4)協助、鼓勵相關人文教育 │(4)協助、鼓勵相關人文教育 │ ││ │ 、文化藝術教育活動。 │ 、文化藝術活動。 │ ││ │(5)依照目的可進行之各項服 │(5)依照目的可進行之各項服 │ ││ │ 務。 │ 務。 │ │├───┼──────────────┼──────────────┼───────┤│3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三、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大學│ ││ │市○○路○○○號。 │路二一四號。 │ │├───┼──────────────┼──────────────┼───────┤│4 │(第四條)本會主管機關為新竹│ 無 │1.本條新增。 ││ │市政府,主要業務及受益對象範│ │2.依據財團法人││ │圍僅及於新竹市。 │ │法第二條及第三││ │ │ │條規定明定業務││ │ │ │範圍及受益對象││ │ │ │。 │├───┼──────────────┼──────────────┼───────┤│5 │(第五條) │四、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1.條次變更。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董事名額五│ 額九人,第一任董事由籌備│2.依據財團法人││ │人,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為董市│ 委員會委員選聘擔任,董事│法第八、三十九││ │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本│ 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本│、四十一、四十││ │會,必要時得設執行長及秘書二│ 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人,均│三條之規定修訂││ │人,承辦日常會務,其人選及管│ 為無給職,必要時得設幹事│董事名額、資格││ │理,由董事會另訂之。 │ (或秘書)二人,承辦日常│、限制及產生方││ │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會委員選│ 事務,其人選及管理,由董│式。 ││ │聘擔任,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 事會另訂之。 │ ││ │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 │ ││ │職。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 ││ │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 │ ││ │ 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且總人│ │ ││ │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 │ ││ │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6 │(第六條)本會董事任期為四年│五、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1.條次變更及合││ │,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 得連任,在任期中如因故出│併(原五、六)││ │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之五│ 缺,由董事會選聘補充。其│。 ││ │分之四。在任期中如因故出缺,│ 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2.依據財團法人││ │由董事會選聘補充,其任期以補│ 為限。, │法第八條、第四││ │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每屆董│六、本會董事任期屆滿,由董事│十條規定修訂董││ │事任期屆滿,由董事長召開董事│ 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屆│事任期、選任及││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 董事會,並函報主管機關備│董事期滿連任之││ │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並函報│ 查,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限制。 ││ │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董事變更登│ │ ││ │記。 │ │ │├───┼──────────────┼──────────────┼───────┤│7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七、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 : │1.依據財團法人││ │: │(1)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法第八條及第四││ │(1)經費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 。 │十四條規定增修││ │ 。 │(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執行。 │董事會之職權。││ │(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執行。 │(3)獎助金之申請審核發放。 │ ││ │(3)獎助案件之處理與相關辦 │(4)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 │ ││ │ 法之訂定。 │(5)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查 │ ││ │(4)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 │ 。 │ ││ │(5)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 │(6)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 │ ││ │ 審查。 │ 組。 │ ││ │(6)會議之召集、董事(長) │(7)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 │ ││ │ 之選(解)任。 │ 。 │ ││ │(7)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8)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之擬議。 │ │ ││ │(9)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 │ 擬議或決議。 │ │ │├───┼──────────────┼──────────────┼───────┤│8 │(第八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八、本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1.依據財團法人││ │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法第四十三及四││ │會議。有關基金會重要事項之決│ 有關基金會重要事件之決議│十五條規定修定││ │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每半年至少開會││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一次及重要事項││ │董事會議事錄,均需函報主管機│ 行之,董事會議記錄,均函│之決議。 ││ │關備查。會議前並應報請主管機│ 報主管機關餘查。會議前並│2.酌作文字修正││ │關派員指導。 │ 報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 │ │ 。 │ │├───┼──────────────┼──────────────┼───────┤│9 │(第九條)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 無 │1.本條新增。 ││ │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2.依據財團法人││ │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 │法第四十三條規││ │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定新增董事會議││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 │召集及董事受託││ │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代理出席人數之││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 │限制。 ││ │許可,自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 │ ││ │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 │ ││ │故缺席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 │ ││ │人為主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 │ ││ │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 │ ││ │理之,但每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 ││ │,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 │ ││ │數三分之一。 │ │ │├───┼──────────────┼──────────────┼───────┤│10 │(第十條)本會基金來源,由熱│十、本會基金來源,由熱心人士│1.原基金數額新││ │心人士(名單見附表)先行捐助│ (名單見附表)先行捐助新│台幣部分修正為││ │新臺幣叁拾萬元,嗣後繼續籌集│ 台幣叁拾萬元,嗣後繼續籌│新臺幣。 ││ │,得視需要情況,接受對外認捐│ 集,得視需要情況,接受對│ ││ │。均應列入基金會名義財產,並│ 外認捐。均應列入基金會名│ ││ │依法辦理財產變更登記。 │ 義財產,並依法辦理財產變│ ││ │ │ 更登記。 │ │├───┼──────────────┼──────────────┼───────┤│11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本章程第│ 九、本會獎助辦法由董事會另 │1.條次變更。 ││ │二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 定之。 │2.另依據財團法││ │得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並應符│ │人法第二十—條││ │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 │規定增修支應本││ │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 │會獎助或捐贈辦││ │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 │法之原則。 ││ │十。 │ │ │├───┼──────────────┼──────────────┼───────┤│12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 無 │1.本條新增。 ││ │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項目,須符合│ │2.依財團法人法││ │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事先函│ │第十八、二十一││ │報主管機關核備。 │ │條規定增訂年度││ │ │ │計畫外之工作項││ │ │ │目。 │├───┼──────────────┼──────────────┼───────┤│13 │(第十三條)本會所有財產,包│十一、本會所有財產,包括基金│1.條次變更。 ││ │括基金,不動產及動產,非經董│ ,不動產及動產,非經董│ ││ │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 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 │ ││ │可後,不得變更。本會辦理各項│ ,依法核可後,不得變更│ ││ │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 ││ │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 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 ││ │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 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 ││ │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 │ 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 ││ │ │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 ││ │ │ 原有基金。 │ │├───┼──────────────┼──────────────┼───────┤│14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十二、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1.條次變更。 ││ │ 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目 │ 大事故,致本會設立目的│ ││ │ 的不能達成,必須解散時,經 │ 不能達成,必須解散時,│ ││ │ 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 │ 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 ││ │ 屬於任何個人或任何私人企業 │ 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任│ ││ │ 機構,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地 │ 何私人企業機構,悉數捐│ ││ │ 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 │ 贈本會所在地地方自治機│ ││ │ 團體。 │ 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 │ │ 。 │ │├───┼──────────────┼──────────────┼───────┤│15 │(第十五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十三、本會定每年一月至十二月│1.條次變更並酌││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 為會計決算期,於年度結│作文字修正。 ││ │計年度。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 束三個月內,就下列事項│2.依據財團法人││ │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 ,檢附有關資料,分別函│法第二十五條規││ │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 報目的事業及稅捐主管機│定修訂預(決)││ │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關備查: │算需提董事會審││ │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1)事業報告(全年度辦理業 │定及函報核備期││ │,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 務事項) │限。 ││ │ │(2)收支結算報告 │ ││ │ │(3)財產清冊 │ │├───┼──────────────┼──────────────┼───────┤│16 │(第十六條)本會會址、董事、│十四、本會會址、董事、財產、│1.條次變更。 ││ │財產、獎助辦法,如有變更,均│ 獎助辦法,如有變更,均│ ││ │應提董事會通過後,函報目的事│ 應提董事會通過後,函報│ ││ │業主管機關備查。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7 │ (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 │十五、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1.條次變更並酌││ │七十二年八月五日,第一次修訂│ 記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作文字之修正。││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 ,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2.增列章程修訂││ │第二次條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之次數與修訂日││ │月二十九日,經董事會通過,報│ │期。 ││ │請主營機關許可,並經新竹地方│ │ ││ │法院登記後施行,條正時亦同。│ │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 │ ││ │理。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