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許振乾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許振乾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至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至十八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許振乾文教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9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議事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5條涉及聲請人之財產保管及運用方式;第7條涉及董事任期及董事連任人數之限制;第8條涉及董事消極資格;第9條涉及董事組織及運作方式;第10條涉及董事會職權;第14條涉及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6條涉及提送工作計畫(報告)、經費收支預(決)算表、風險評估報告、財務報表之期限;第17條涉及公積金提存方式及數額;第18條涉及解散後之賸餘財產歸屬,均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第1至4條、第6條、第11至13條、第15條、第19、20條則為條次變更或文字修正,均無涉於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而僅為不涉及實質規範內容之文字調整,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備註 │├─────────┼─────────┼─────┤│第5條 │第5條 │明定財產之││本財團以基本財產之│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保管及運用││現金股息紅利收入及│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方式。 ││運用現金所生收入辦│項所得,辦理符合設│ ││理業務,非經解散不│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 ││得處分基本財產。 │定之業務。 │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 ││ │用,應以法人名義為│ ││ │之,並受主管機關之│ ││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 ││ │託或借貸與董事、其│ ││ │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 ││ │及運用方法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 ││ │ 券、中央銀行儲│ ││ │ 蓄券、金融債券│ ││ │ 、可轉讓之銀行│ ││ │ 定期存單、銀行│ ││ │ 承兌匯票、銀行│ ││ │ 或票券金融公司│ ││ │ 保證發行之商業│ ││ │ 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 ││ │ 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 ││ │ 原則,購買公開│ ││ │ 發行之有擔保公│ ││ │ 司債、國內證券│ ││ │ 投資信託公司發│ ││ │ 行之固定收益型│ ││ │ 之受益憑證。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 ││ │ 總額百分之五範│ ││ │ 圍內購買股票,│ ││ │ 且對單一公司持│ ││ │ 股比率不得逾該│ ││ │ 公司資本額百分│ ││ │ 之五。 │ │├─────────┼─────────┼─────┤│第9條 │第7條 │明定法人每││本財團設董事九人,│本會設董事五人至七│屆董事任期││組織董事會,除捐助│人,董事人數應為單│及董事連任││人外為當然董事外,│數,組織董事會,除│人數之限制││其餘八人由捐助人就│捐助人為當然董事外│。 ││許振乾先生親屬及熱│,其餘董事由捐助人│ ││心教育之社會人士中│就許振乾先生親屬及│ ││聘請之。 │熱心教育之社會人士│ ││董事任期三年,連聘│中聘請之。 │ ││得連任。任期屆滿,│董事任期四年,連選│ ││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得連任,但期滿連任│ ││依前項規定改聘之。│之董事,不得逾改選│ ││董事如有缺額時,由│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補│。 │ ││聘之,其任期以補足│本會董事,其總人數│ ││出缺董事任期屆滿為│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 ││止。 │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 ││ │長或工作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 ││ │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 ││ │關係者,不得超過董│ ││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如有缺額時,由│ ││ │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補│ ││ │聘之,其任期以補足│ ││ │出缺董事任期屆滿為│ ││ │止。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 ││ │三個月,董事會應召│ ││ │集會議,改選聘下屆│ ││ │董事。新舊任董事,│ ││ │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第8條 │明定法人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消極資格││ │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 ││ │、代理董事長,其已│ ││ │充任者,當然解任,│ ││ │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新│ ││ │竹地方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 ││ │ 制條例規定之罪│ ││ │ ,經有罪判決確│ ││ │ 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 ││ │ 完畢或赦免後未│ ││ │ 滿二年。但受緩│ ││ │ 刑宣告者,不在│ ││ │ 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 ││ │ 、侵占或貪污罪│ ││ │ ,經判處有期徒│ ││ │ 刑一年以上之刑│ ││ │ 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 ││ │ 行完畢或赦免後│ ││ │ 未滿二年。但受│ ││ │ 緩刑宣告者,不│ ││ │ 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 ││ │ 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 ││ │ 消費者債務清理│ ││ │ 條例經裁定開始│ ││ │ 清算程序,尚未│ ││ │ 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 ││ │ 告,尚未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 ││ │不得充任本會董事,│ ││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主管機關通│ ││ │知新竹地方法院為登│ ││ │記。 │ │├─────────┼─────────┼─────┤│第10條 │第9條 │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由三分之二以上董│,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之│ ││。 │。 │ ││董事長綜理本財團一│董事長綜理本會一切│ ││切業務,並對外代表│業務,並對外代表本│ ││本財團。 │會。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每半年至少開會一│ ││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次。董事應親自出席│ ││理之,如未指定代理│會議,不能出席時,│ ││人時,由董事互推一│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 ││人代理之。 │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 ││第15條 │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 ││董事會每半年開常會│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一次,必要時得開臨│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時會,均由董事長召│。 │ ││集並為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董事因事不能出席董│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會時,得以書面委│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理之,如未指定代理│ ││董事會,代理人以受│人時,由董事互推一│ ││一人之委託為限。 │人代理之。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 ││ │會議,經現任董事總│ ││ │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 ││ │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 ││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 ││ │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 ││ │召集之。屆期不為召│ ││ │集之通知,得由請求│ ││ │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 ││ │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11條 │第10條 │明定法人董││董事會職權如左: │董事會職權如下: │事會職權。││一、財產之管理及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 ││ 用。 │ 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 。 │ ││ 聘。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 聘。 │ ││ 及管理。 │三、董事長之選聘及│ ││四、獎學辦法之審定│ 解聘。 │ ││ 。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 ││五、獎學計畫之審核│ 及管理。 │ ││ 及推行。 │五、獎學辦法、計畫│ ││六、符合本財團宗旨│ 之審定及推行。│ ││ 之各種公益、文│六、符合本會設立目│ ││ 教、學術活動事│ 的之各種公益、│ ││ 項之審核及執行│ 教育、學術活動│ ││ 。 │ 事項之審核及執│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 行。 │ ││ 決算之審定。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 決算之審定。 │ ││ 擬議或決議。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 ││ │ 擬議。 │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 ││ │ 擬議或決議。 │ │├─────────┼─────────┼─────┤│第16條 │第14條 │明定法人董││董事會之決議,除法│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事會決議方││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集之並任主席,需有│法。 ││外,應有董事過半數│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 ││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開會。對於議案之表│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第26條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本章程之變更,應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出席,以董事總額過│過半數之同意,並經│ ││半數之同意及主管機│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關准許後行之。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 ││ │四、董事之選任及解│ ││ │ 任。 │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 ││ │ 指定之事項。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 ││ │,應於會議十日前,│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 ││ │及主管機關,並不得│ ││ │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18條 │第16條 │明定法人報││本財團之會計年度,│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送工作計畫││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報告)、││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業務及會計年度,應│經費收支預│├─────────┤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決)算表││第8條 │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風險評估││本會為推行獎學業務│項: │報告、財務││,應訂定年度獎學計│一、年度開始後一個│報表之期限││畫,報主管機關核備│ 月內,將當年工│。 ││。 │ 作計畫及經費預│ │├─────────┤ 算,提請董事會│ ││第19條 │ 通過後,函送主│ ││本財團應擬訂年度收│ 管機關備查。工│ ││支預算,連同獎學計│ 作計畫及經費預│ ││畫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算與洗錢或資恐│ ││。 │ 高風險國家或地│ │├─────────┤ 區有關者,並應│ ││第21條 │ 檢附風險評估報│ ││每會計年度結束,應│ 告。 │ ││編製工作報告表、收│二、年度結束後五個│ ││之決算書、資產負債│ 月內,將前一年│ ││表、財產清冊,呈報│ 度工作報告及財│ ││主管機關核備。 │ 務報表,提請董│ ││ │ 事會通過後,函│ ││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 。 │ │├─────────┼─────────┼─────┤│第20條 │第17條 │明定公積金││本財團為準備將來收│本會為準備將來收支│提存之方式││支之平衡,應由每年│之平衡,應由每年度│及數額。 ││度現金收入中提存公│現金(含孳息、股利│ ││積金,其數額由董事│)收入中提存公積金│ ││會審定並列入年度支│,其數額由董事會審│ ││出預算之支出,呈報│定並列入年度支出預│ ││主管機關核備。 │算之支出,呈報主管│ ││前項公積金,除為填│機關核備。 │ ││補預算收入之不足而│前項公積金,除為填│ ││提撥列入年度收入預│補預算收入之不足而│ ││算之收入以平衡收支│提撥列入年度收入預│ ││預算外,不得使用之│算之收入以平衡收支│ ││。 │預算外,不得使用之│ ││ │。 │ │├─────────┼─────────┼─────┤│第22條 │第18條 │明定法人解││本財團存立時期無期│本會存立時期無期限│散後,賸餘││限,非經主管機關之│,非經主管機關之命│財產歸屬之││命令不得解散。 │令不得解散。 │規定。 │├─────────┤經主管機關撤銷、廢│ ││第23條 │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 ││本財團解散時,應依│宣告解散者,應依民│ ││法辦理清算,其賸餘│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 ││財產之歸屬,由主管│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 ││機關指定之。 │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 ││ │,不得歸屬於自然人│ ││ │或營利團體,應歸屬│ ││ │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 ││ │之地方自治團體。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