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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法定代理人 陳仙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之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第四條至第十五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新竹市政府民國62年9 月25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8 冊、第7 頁第149 號)。聲請人因財團法人法規定、新竹市政府函示及運作實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 屆第2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租之章程第1 條至第17條如附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組織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第4至15條係依據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如附件說明欄所示)而為修訂,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組織章程之修正條文第1條法源設立依據、第2條主事務所所在地、第3條聲請人設立目的、第16條章程修訂日期及章程未完足之處應適用之法源、第17條明訂章程實施之程序,均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均與民法第62、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附表: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依財團法人法第1 、8 條││本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規定修定。 ││「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以下簡稱本館)。 │ ││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 │ ││為「財團法人無量壽圖書館」(│ │ ││以下簡稱本館)。 │ │ ││ │ │ │├──────────────┼────────────────┼───────────┤│第二條 │第三條 │1.條次變更。 ││本館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路│本館設於新竹市○○路○○○巷○號。 │2.增加「主事務所」4 個││241 巷1 號。 │ │ 字。 ││ │ │ ││ │ │ │├──────────────┼────────────────┼───────────┤│第三條 │第二條 │1.條次變更並修訂條文內││本館以淨化人心、復興古聖教法│本館以淨化人心、復興古聖教法,增│ 容。 ││,增進國民智識,提昇閱讀風氣│進國民智識,提昇閱讀風氣,舉辦各│2.第一項宗旨之「公益教││,舉辦各項教育活動為宗旨,並│項公益教化人心講座為宗旨,得興辦│ 化人心講座」修訂為「││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送書香至校園與偏鄉活動,及相關公│ 教育活動」。 ││一、舉辦各項公益教化人心講座│益、教育與社會教化等活動。 │ 增加「並依有關法令規││ 、研習課程與活動。 │ │ 定辦理下列業務:」等││二、興辦送書香至校園與偏鄉活│ │ 字。 ││ 動及閱讀教育。 │ │3.業務改以款次陳列 ││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 │⑴增加第一款「舉辦各項││ 關公益、教育與社會教化等│ │ 公益教化人心講座、研││ 活動。 │ │ 習課程與活動。」 ││ │ │⑵「得興辦送書香至校園││ │ │ 與偏鄉活動」改為第二││ │ │ 款,刪除「得」字,增││ │ │ 加「及閱讀教育」5 字││ │ │ 。 ││ │ │⑶「及相關公益、教育與││ │ │ 社會教化等活動」改為││ │ │ 第三款,刪除「及」字││ │ │ ,增加「其他符合本會││ │ │ 設立目的之」11字。 ││ │ │ │├──────────────┼────────────────┼───────────┤│第四條 │ │1.本條新增。 ││本館設立基金共新臺幣247 萬元│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規││整(為非現金資產247 萬元,含│ │ 定增訂第四條。 ││土地、建物、圖書等),由董事│ │ ││、信徒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 │ ││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 │ │ │├──────────────┼────────────────┼───────────┤│第五條 │第四條 │1.原第四條與第六條合併││本館設董事會,置董事7 至11人│本館設董事會,置董事7 至11人,得│ 為第五條。 ││,並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延聘有相關教育人員資格者,或熱心│2.依據財團法人法第8、 ││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社會教育事業人士充任,主持本館業│ 39、41條規定增訂條文││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務。 │ 內容。 ││無給職。 │第六條 │ ││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董事任期屆滿前,由董事長召集董事│ ││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會議,就現任熱心館務董事或熱心社│ ││作經驗。 │會教育人士中選任,組成下屆董事會│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 │ ││三分之一。 │ │ ││ │ │ ││ │ │ │├──────────────┼────────────────┼───────────┤│第六條 │第五條 │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 容。 ││,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會議選聘補充│2.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改為││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但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四年。 ││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 │3.依據財團法人法第8 、││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 │ 40條規定。 ││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七條 │第七條 │1.原第七條、第十一條、││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皆為無給職,並互選一人為董事│ 第十二條合併為第七條││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 ││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第十一條 │2.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規││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董事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如董事長認│ 定增訂條文內容。 ││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得召開臨時會議。 │ ││理之。 │第十二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 ││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自│ ││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身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人為臨時主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 ││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 ││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 │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 │ │ │├──────────────┼────────────────┼───────────┤│第八條 │第八條 │1.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4條││本館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董事會職權如下: │ 規定增訂條文內容。 ││權如下: │一、館長及各級主管之選聘、解聘。│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管理及運│二、館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 ││ 用。 │三、年度收支預算與決算審核。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四、經費之籌集、管理與運用。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五、章程修改、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擔之審議核定。 │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六、其他重要事務之處理。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七、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組織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 │ ││ │ │ │├──────────────┼────────────────┼───────────┤│第九條 │第十三條 │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會議須超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得開會│ 容。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經出席董事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2.依財團法人法第8 、45││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議。 │ 條規定。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但組織章程之變更、財產處分或選聘│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解聘館長,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出席,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其議決方為有效。 │ ││: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純。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 │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 │ ││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第十條 │ │1.本條新增。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42││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 │ 條規定增訂第十條。 ││,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 │ ││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條例規定之罪│ │ ││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 ││ 行、執行未畢、執行維畢或│ │ ││ 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 │ ││ 宣告者,不再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 │ ││記。 │ │ │├──────────────┼────────────────┼───────────┤│第十一條 │第九條 │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本館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館會計年度自每年1 月1 日至12月│ 容。 ││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31日止。每年2 月底前,董事會應審│2.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定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 定。 ││下列事項: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 。 │ ││ 事會審定通過後之當年工作│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計畫及經費預算,函報主管│ 。 │ ││ 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 │ ││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 │ ││ 風險評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 │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表,並提請董事會通過後,│ │ ││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董事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董事會所籌置或保管之財產除為維護│ 容。 ││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圖書館之日常營運所需之支付外,不│2.依財團法人法第8 、19││立目的及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得移作他用。 │ 條規定。 ││本館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 │ ││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 │ ││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 │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 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資│ │ ││ 本額百分之五。 │ │ ││ │ │ ││ │ │ │├──────────────┼────────────────┼───────────┤│第十三條 │ │1.本條新增。 ││董事會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 │2.依財團法人法第21條規││組織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 │ 定增訂第十三條。 ││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 │ ││於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 │ ││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 │ ││出百分之十。 │ │ │├──────────────┼────────────────┼───────────┤│第十四條 │第十條 │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本館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本會立案後,如董事會會址、資產、│ 容。 ││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資金或其他收益事項有變更時,須於│2.依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一個月內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定。 ││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 │ ││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 │ ││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 │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 │ ││查。 │ │ │├──────────────┼────────────────┼───────────┤│第十五條 │ │1.本條新增。 ││本館經董事會依組織章程決議解│ │2.依財團法人法第31、32││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 │ 、33條規定增訂第十五││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 │ 條。 ││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 │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體。 │ │ ││ │ │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 │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62年,第一│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容。 ││次修訂於中華民國73年7 月21日│之。 │2.依財團法人法第8 條規││,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1年3│ │ 定。 ││月31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 │ ││ 09年5 月18日,如有未盡事宜 │ │ ││ ,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 │ │ ││ 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1.條次變更並增訂條文內││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本章程經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陳送│ 容。 ││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新竹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2.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行;修正時,亦同。 │同。 │ 定。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