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1號聲 請 人 徐玉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竹市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董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財團法人新竹市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9 年5 月17日召開第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一情,有新竹市政府109 年6 月2 日府教社字第1090081748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修訂前捐助章程、章程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及董監事印鑑卡在卷足憑。關於財團法人新竹市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 條董事職權、第6 條董事名額、產生方式、資格及親屬限制之比例等、第7 條董事之解任及消極資格、第8 條董事任期及連任董事比例限制、第
9 條董事會召開方式及董事委託出席比例限制、第10條董會決議方法、第11條財務報表及經費預決算審核期限、第12條財產之管理方式、第14條法人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主體等條文之修訂,核其內容均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如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 條係法源依據之修正、第4 條僅作文字修改、第13條明定許可事項變更時之登記程序、第15條增列捐助章程修訂日期及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第16條明定章程施行程序,至第2 條及第3 條則未作修改等情,均無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事,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附表:財團法人新竹市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第一條 │增修條文內容。 ││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新竹市教育│ ││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 ││可及監督準則」有關法令規定組│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 ││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竹市│竹市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 ││蔡炳南公益教育基金會」(以下│以下簡稱本會)。 │ ││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第二條 │未修訂。 ││本會以贊助自然生態環保、農業│本會以贊助自然生態環保、農業│ ││、管理、醫學教育及獎助人文科│、管理、醫學教育及獎助人文科│ ││技、藝術有關研究並配合政府政│技、藝術有關研究並配合政府政│ ││策提升一般民眾對自然生態環保│策提升一般民眾對自然生態環保│ ││、醫學知識及促進國際間學術交│、醫學知識及促進國際間學術交│ ││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下列業務: │下列業務: │ ││一、頒發獎助學金。 │一、頒發獎助學金。 │ ││二、贊助自然生態環保、農業、│二、贊助自然生態環保、農業、│ ││ 管理、醫學教育及獎助人文│ 管理、醫學教育及獎助人文│ ││ 科技、藝術等有關之研究。│ 科技、藝術等有關之研究。│ ││三、鼓勵動植物醫學領域研究及│三、鼓勵動植物醫學領域研究及│ ││ 動植物疫病蟲防治技術研究│ 動植物疫病蟲防治技術研究│ ││ 。 │ 。 │ ││四、推廣社會大眾對自然生態環│四、推廣社會大眾對自然生態環│ ││ 保、農業、管理、醫學之認│ 保、農業、管理、醫學之認│ ││ 識,並配合政府政策以促進│ 識,並配合政府政策以促進│ ││ 社會更祥和與進步。 │ 社會更祥和與進步。 │ ││五、舉辦包含兩岸及國際間之演│五、舉辦包含兩岸及國際間之演│ ││ 講、座談會及各種人文科技│ 講、座談會及各種人文科技│ ││ 、藝術等有關學術之交流活│ 、藝術等有關學術之交流活│ ││ 動。 │ 動。 │ │├──────────────┼──────────────┼────────┤│第三條 │第三條 │未修訂。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 ││,由蔡施安勉等人捐助。俟本會│,由蔡施安勉等人捐助。俟本會│ ││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 ││續接受捐助。 │續接受捐助。 │ │├──────────────┼──────────────┼────────┤│第四條 │第四條 │文字修正。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路│本會會址設於新市○○路五十九│ ││五十九號。 │號。 │ │├──────────────┼──────────────┼────────┤│第五條 │第五條 │增修條文內容。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權如下: │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之訂定。 │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董事之改選及改聘。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議。 │ │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 │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第六條 │第六條 │增修條文內容。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 ││,並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 ││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二屆以後董事由第一屆董事會選│ ││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無給職。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 │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 │ ││或工作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第七條 │ │新增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 ││會董事長及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 │ ││通知新竹地方法院為登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新竹地方│ │ ││法院為登記。 │ │ │├──────────────┼──────────────┼────────┤│第八條 │第七條 │條次變更。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增修條文內容。 ││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 ││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 ││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期辦理交接。 │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 ││接。 │ │ │├──────────────┼──────────────┼────────┤│第九條 │第八條 │條次變更。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增修條文內容。 ││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 │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 ││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 │ ││人代理之。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 ││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 ││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 ││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 │ ││事代理出席。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 │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 │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 ││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 │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 │ │ │├──────────────┼──────────────┼────────┤│第十條 │第九條 │條次變更。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增刪條文內容。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 ││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基金之動用。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三、解散之擬議。 │ ││ 。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 ││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 ││出。 │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一條 │第十條 │條次變更。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增修條文內容。 ││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 ││下列事項: │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 ││ 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 決算。 │ ││ 請董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 ││ 機關核備。工作計畫及經費│ 預算。 │ ││ 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 ││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 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 風險評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 │ ││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 ,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函送│ │ ││ 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合併原條文第11、││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12條並增修條文內││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容。 ││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必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 ││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第十二條 │ ││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 ││如下: │,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 ││一、存放金融機構。 │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列入基金之捐助。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 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增修條文內容。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 ││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 ││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 ││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 ││向新竹地方法院為變更登記,於│記。 │ ││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 │ ││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 │ ││關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 │ ││徵機關備查。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增修條文內容。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解散時,│ ││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 ││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屬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 ││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治團體。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體。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補充條文內容。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1年6 月26│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9 │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年5 月17日,如有未盡事宜,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 │ ││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增修條文內容。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關許可,並經新竹地方法院登記│後施行。 │ ││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