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倪當賢任銀紀念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倪燦炎財團法人倪當賢任銀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或不變更實質內容而僅屬用語、順序之調整者,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八屆109 年度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通過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21日召開第八屆109年度第二次董事會,決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且已向主管機關即新竹市政府報請許可變更,經新竹市政府備查在案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09年7月1日府教社字第1090097705號函、聲請人第八屆109年度第二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單、聲請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聲請人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7頁),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第5條係修訂董事會之職權,第6條係增修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第7條係增訂董事消極資格、違反時當然解任及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登記之事,第8條係修訂董事之任期、連任董事占全體董事之比例、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之召集,第9條係增列董事長職權、董事長代理方式,第10條係修訂董事會召集方式、開會頻率、董事委託他人代理參與會議之限制、董事會決議方式、重要事項與合併事項之決議方法與議案通知,第11條係增修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等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風險評估報告之提出,第13條係修訂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經核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第1 條係變更法源依據,第

2 條係修正文字、明定設立目的與業務項目,第3 條係增列財產總額,第4 條係修正文字及明定主事務所、分事務所,第12條係條次變更,第14條係條次變更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第15條係條次變更及明定解散、撤銷、廢止、經法院宣告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第16條係增列章程修訂日期,第17條係增訂法人章程施行程序,均無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