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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林尚寬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存字第464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四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新臺幣參佰捌拾萬元之擔保金,准予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第

2 項及第103 條至第105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 年度裁全字第15號民事假處分裁定,提供105 年度甲類第5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80 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並經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46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將屆期,須領回債票辦理領息手續,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105 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464 號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464 號擔保提存事件及108 年度裁全字第15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