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富全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國勳相 對 人 陳淑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固屬實在,然經本院調閱系爭109年度司執字第26575號執行卷,債權人即相對人業於109年7月29日具狀撤回上開執行。
三、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