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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巫少青被 告 青荷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維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参佰参拾元(計算式:3,000+1,330=4,3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