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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鄭嘉盛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