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李兆鵬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香即徐隆男之繼承人、徐曉蓓即徐隆男之繼承人、徐楷均即徐隆男之繼承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