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 告 陳易萍被 告 長春天廈管理委員會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何堉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