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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 告 郭仁原 告 郭俊宏原 告 胡林金蘭原 告 黃家豪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楊人傑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億354 萬9960元(計算式:52336.2 平方公尺╳5800元=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 萬9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