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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林榮椿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裁定附表所示土地面積合計為4 萬1,377.26平方公尺,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5,8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6萬5,345元(計算式:41,377.26㎡5,800元3/27=26,665,34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本裁定附表:出處為本院卷第11~13頁。

裁判日期: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