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 告 林烟山
林文龍前列林烟山、林文龍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林泉興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林泉興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所占派下權比例,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二、以被告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