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王榮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貴間股權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