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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謝月真原 告 傅琨城原 告 陳明忠原 告 周心蘭原 告 林聖原兼上列五人 鄭秀文共同訴訟代 陳明和理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偉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