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劉育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