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何士棟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姿穎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漢笙律師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兼法定代理 郭莉莉○ ○0號被 告 謝建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