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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榮、戴明煥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