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曾彥鈞
林恒光吳鳳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請求給付股票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起訴時系爭股票交易價值之證明,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