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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吳佩祈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增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