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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王宗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復華等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柒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