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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傅家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烽杓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具狀提出新竹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以及該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到院,並據以更正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㈡、以前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