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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陳永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賓皇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決議效,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