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彭菊園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鑰投資有限公司間撤銷和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7,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