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陳政奎訴訟代理人 李欣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信華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