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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報酬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應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