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汶萊商 WE BULLE ENTERPRISE法定代理人 Hii Hau Chun ELVIN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被 告 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泳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 108,083元,依原告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30.195 元匯率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3,566元【計算式:(108,083x30.195)=3,263,5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