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美都儷舍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良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耕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耕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5,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