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黃寶吉被 告 劉竹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0,494元,應繳納裁判費6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