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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9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莊嘉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0-08-10